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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叫順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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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什麼叫順位抵押?

法律規定什麼叫順位抵押?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

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權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券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抵押權的具體規定內容是什麼?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這也就是作者本文所要論述的法律概念一抵押權順位。

順位升進主義

順位升進主義是指在抵押權設定以後,抵押權的順序並非固定不變,如果因為順序在先的抵押權發生消滅,則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可以遞升,這就是說第一順位的抵押權消滅時,第二順位的抵押權升進到第一順位,第三順位的抵押權則升進到第二順位,依此類推。

順位固定主義

順位固定主義指在抵押權設立以後,抵押權的順序位置保持不變,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消滅時,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並不遞升,而應固定在原來的順位,保持不變。所有人抵押制度則是對前述兩種理論的折衷,有學者研究主張,儘管我國立法應當採取抵押權順位升進主義,但如果發生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的特殊情形,為防止後順位抵押權人因順位升進而產生不當得利,我們國家應當設立所有人抵押制度。

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的,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國家《民法典》對於同一個抵押物上有數個抵押權,來確定優先受償的具體時間順序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