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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財產可以抵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06K)

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財產可以抵押?

在法律中,對於哪些財產能進行抵押是有嚴格限制的,如果冒然去辦理抵押手續,那可能導致這個行為無效的,甚至給我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當事人若想要進行財產抵押的話,建議最好先搞清楚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財產可以抵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對於第一個要注意的是,有些財產是可以抵押的,有些是法律明文規定不能辦理抵押的,所以我們要知道自己的財產屬於哪一種,別搞錯了,浪費時間也遭受損失。第二個問題是,在房產抵押後,作為抵押人(債務人)就不能隨便去處分抵押物了,很多人想著沒事,就把房子給賣了,這樣做的後果就是違約,或者賠償。對於抵押權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您也可以要求他提前處理抵押物,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可請求賠償,究竟如何操作,建議找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