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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的醫療事故鑑定證據效力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4.82K)

醫院的醫療事故鑑定證據效力主要根據該事故的原因是否是醫生操作失誤導致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醫院的醫療事故鑑定證據效力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內容是確認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問題。所以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意見在補充法官認知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醫療事故司法鑑定在證據分類上應屬於鑑定意見的一種。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它並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所具有的證明力是其他證據種類不能代替的甚至往往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官對鑑定意見不經實質性審查判斷而直接採信,很難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29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不僅是指形式上的審查而且是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衛生行政部門經稽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稽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鑑定。

出現醫療事故,最痛苦的是病人,由於別人的過錯而導致要承受更多的痛苦。這也會直接引發病人家屬與醫院的爭議。為了可以使時間合理解決,並且醫院可以對其做出賠償,病人家屬就可以到法院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