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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效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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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效果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效果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效果是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並且對於案件的審理將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醫療事故鑑定能作法庭證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著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二、傷情鑑定標準時間限制是什麼

傷情鑑定的時間一般要3日。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而且傷情鑑定標準有時間限制的。原則上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但如果造成容貌損害或器官功能障礙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

1、《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醫療事故進行司法方面的鑑定,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鑑定,能夠保證司法鑑定結果出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所以一旦這個鑑定結果出來的話,人民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採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