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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認定證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24W)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認定證據?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當事人如何積極主動的要求醫院賠償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分配原則。但是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和損失數額的計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

因此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以免滅失,一般來說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包括,病歷、檢驗單、處方及藥品、輸血輸液剩餘液、手術切除組織等一切可以證明醫療過程真實情況的材料。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醫療事故的證據的收集是我國的醫療事故訴訟中的重要的內容,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