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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程式是什麼樣的 | 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2.66W)

按照下列程式進行醫療糾紛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4.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5.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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