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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辦案機關由誰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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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辦案機關由誰偵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辦案機關由誰偵查?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犯罪的偵查一般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偵查時應該全面、客觀,對證據進行收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覆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綜合上面所說的,拒不執行判決就是屬於當事人對案件判決的結果不予履行,對於此行為是可以由案件的受害方提起,從而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只要有證有據那麼就可以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由偵查有了合法的證據才能依法的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