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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38條規定,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如下:(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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