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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88W)

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罪與職位侵佔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70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物件,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主要有以下的區別: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佔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盜竊罪非法佔有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佔罪侵佔的物件只限於本單位的財物並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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