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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自訴 閱讀(2.79W)

一、自訴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什麼情況下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阿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