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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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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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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

自訴案件的代理人承擔以下義務:
(1)按時出庭,法律規定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
(2)積極收取證據,在法庭上積極舉證的義務,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自訴人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被裁定駁回,或者敗訴,所以訴訟代理人要承擔積極舉證的義務,對證據給予充分的重視。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