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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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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是怎樣的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自訴案件的立案程式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准許。但自訴人撤訴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