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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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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自訴案件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一類案件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由法律明確規定,這也是為了保障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能夠合理分工,達到相互補充的效果。具體來說,“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的是以下幾類案件:

1、侮辱、誹謗類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類案件,但是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

3、虐待類案件;

4、侵佔類案件。

其中,只有最後一類案件,即侵佔案屬於絕對的不告不理之外,其他的案件屬於相對的不告不理,即既可以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由個人提起自訴。因此看來,當老百姓受到這類侵害時,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中對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作出了規定,通常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要是被害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了行為能力、因為一些原因而無法告訴,那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是允許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