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自訴 閱讀(5.41K)

一、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自訴應該怎麼提起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時,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情況是否能提起刑事自訴,即是否屬於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具體來說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提起刑事自訴,一般由被害人為原告。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3、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證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4、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