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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委託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刑事自訴 閱讀(2.09W)

1、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2、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3、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4、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刑事自訴案件的委託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委託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有哪些規定?

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可以開始工作,參與訴訟,行使下列職權:提起刑事訴訟;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請求調解 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判決宣告以前撤訴;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對已經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三、刑事自訴案件有什麼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