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有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97W)

自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人接受自訴人的委託,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代理制度。自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需為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以下義務:按時出庭,法律規定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積極收取證據,在法庭上積極舉證的義務,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自訴人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被裁定駁回,或者敗訴,所以訴訟代理人要承擔積極舉證的義務,對證據給予充分的重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