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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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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能否進行調解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區別對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因此,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解。而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其中侮辱罪、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許可權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