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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自訴代理人的職權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W)

遺棄罪自訴代理人的職權有哪些?

遺棄罪是自訴罪,由於遺棄罪的刑法上的罪名,故而對於一般沒有學習法律的朋友來說是沒有能力獨自進行辯護的,故而會委託律師代為處理訴訟案件,我國法律規範對單立人的職權四有嚴格規定的,你是否知道遺棄罪自訴代理人的職權有哪些?

一、遺棄罪自訴代理人的職權有哪些?

一般代理只能進行程式代理,不能對實體權利進行處理一般代理人在調解書上簽字的效力與當事人簽字的效力不同,不能領取訴訟標的物等。

所以,只有一般代理人當事人還需要出庭處理實體權利。

全權代理的概念需要具體化,你特別授權給他,他就是特別代理,你願意給他多少權力都可以。

二、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遺棄罪大部分是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訊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為弱勢群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三、自訴狀怎麼寫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同的代理人的職權是不一樣的。遺棄罪是自訴案件,也即意味著若被遺棄罪者不主動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是不會提起公訴的,在起訴前,可以委託遺棄罪自訴代理人書寫自訴狀,然後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