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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當事人後 | 能給家屬透露嗎

刑事訴訟 閱讀(7.11K)
律師會見當事人後,能給家屬透露嗎
律師解析:部分可以通知,但涉及案件祕密的不能通知。會後,律師應當將面談情況、涉嫌犯罪、主要犯罪事實等情況告知家屬,但屬於祕密案件的,可以不予通報。不能告訴客戶,不代表不能告訴客戶案件的進展情況;根據正當程式,在案件的每一步,如案件進入哪個階段,何時進入下一階段,何時開庭等,都應及時通知委託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