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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批捕後家屬能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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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批捕後家屬能見嗎?

一、犯人批捕後家屬能見嗎?

1、不能見面(更正一下:被批准逮捕後的當事人屬於犯罪嫌疑人,不是犯人,只有法院判決其有罪後才是罪犯),在法律上沒有在案件偵查期間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親屬的規定;

2、在偵查審判期間,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可與其見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犯罪分子在偵查、審查、審理的階段是不能夠進行探監的,只有相關律師才可以和犯人進行見面,犯人需要和家屬見面必須是要在和法官進行審判之後移交至監獄才能和犯人進行見面,所以批捕之後是不能夠和犯人見面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