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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注意些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42W)

一、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注意些什麼?

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注意些什麼?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不能做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託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

1、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託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瞭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瞭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2、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儘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淨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3、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4、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麼《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5、律師會見不可不徵求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託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儘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託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託書》,但是由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物件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徵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已取得信任感。徵求被告人意見,不僅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尊重,同時也與法律規定相協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如果自己費盡心機辯護,卻被被告人當庭拒絕,不單單是難堪,而且還作了無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自己瞎忙活。

6、律師不可以放過案件任何疑點、難點。

一個案件總有一些疑點、難點,亟待律師去破解。事實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點難點,其他問題可能迎刃而解。有時涉及到專業比較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該領域的專家,起碼比較熟悉該專業流程,比如貼現、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專業知識,律師不妨請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瞭解他們對該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現他們犯罪的根源。

7、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可能沒有發現的酌定從輕情節,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現。如果供詞前後反覆,是由於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看是否留下證據。如果供詞確係刑訊逼供所得,那麼作為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8、律師會見不要不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辯護權、申請回避權。律師應當告知一般審判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評議宣判。應當告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後,會徵求其對起訴書的看法,會對其進行訊問,在宣讀每份證據以後,其有質證的權利。遇到疑難問題,公訴人、其他被告的辯護人詢問時,一定不要緊張,一定聽清以後再回答。

綜上所述,律師會見當事人也必須要做好足夠充分的準備,檢查自己的材料是否齊全到位只是最基礎的一步,更重要的是律師針對案件的提問是否一針見血,可以直接拿到為當事人辯護的有力證據,而這種提問也要注意當事人當時心理狀況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的提問與回答,一切為了證據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