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強制措施 閱讀(1.76W)

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逮捕後偵查階段律師沒有規定一般多久見一次嫌疑犯,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工作證和專用介紹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訊。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裡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這是法律規定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依據,至於多久會見一次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根據案情需要和律師的申請等決定。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會見律師是犯罪嫌疑人自身所應該獲得的一項條件,法院和檢察院都不能夠進行剝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日期有律師來進行決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相關的看守所申請要求面見律師和律師商談在法院之中如何進行相關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