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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強制措施 閱讀(1.53W)

被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一、批捕後還能請律師會見嗎?

一般案件是可以。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批捕後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准。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三、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說明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線索及事實,嫌疑人會被關押在看守所接受詢問。這個期間,其有權會見家屬及代理律師。作為律師,要帶上律師證等材料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會見主要是詢問案情,通過調查收集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