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律師會見當事人要說實話嗎?
律師接受家屬的委託,當然會對委託人負責,當然要說實話了,但如果需要傳遞的話是違法犯罪的,律師可能就不會傳了。
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可以列舉一些主要規範: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資訊;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資訊、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管場所;
7、要注意交流說話方式,不能教導當事人怎麼說;
8、禁止疏通關係和承諾案件結果;
9、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但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
10、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二、請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什麼手續?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一)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 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 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徵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
第一階段: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 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影印件;
2. 授權委託書;
3.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