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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期間律師能是否會見當事人

被刑拘期間律師能會見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被刑拘期間律師能是否會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