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上訴狀提交程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09W)

一、刑事上訴狀提交程式有哪些?

刑事上訴狀提交程式有哪些?

(一)上訴狀的準備

委託律師上訴的,上訴狀至少準備五份,交被告人簽字、按手印。一份由上訴人(被告人)留存,一份交委託人(被告人家屬),律師卷裡要儲存一份。一份交上級人民法院,一份叫交一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狀,對方有幾個當事人,還要增加幾份上訴狀。在押被告人自己上訴的,由於沒有打字影印條件,只需要寫一份上訴狀。被羈押的不識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向一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由看守所轉告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派人做筆錄。

(二)上訴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注意,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不論是單獨做出的還是與 刑事判決在一起的,上訴期限都是十日。十日內沒有人上訴的,一審判決生效。一審判決生效後,法院不再受理任何人上訴。

(三)上訴狀的遞交

辯護人提交上訴狀的,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的日期為上訴日期。原審人民法院負責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方當事人轉交。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將原審案卷和有關證據和上訴狀一起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有的被告人由於對原審法官不信任或者為了快一些,願意直接把上訴狀直接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其實,交給上級法院倒是耽誤了時間。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再連同一審案卷和有關證據一起移送上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一審案卷和相關證據後才能決定如何審理。

二、刑事上訴的條件

(一)上訴的主體條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必須是一審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於原告,因此可以作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擔責任時才有權上訴或稱為被上訴人。

(二)上訴的物件:判決、裁定、調解書。

(三)上訴期限: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上訴狀提交的程式主要是第一,材料的準備,至少要準備五份上訴狀,第二,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申請,並由原審法院轉交給高一級的法院,在案件和證據都到達上級法院時,在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