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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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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

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二、上訴狀的內容有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於儘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利於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儘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於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後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於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以上就是對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一般上訴和抗訴的區別為:上訴是訴訟相關人員進行要求重新審判的行為,而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抗訴。並且上訴不用特定的理由,可以用口頭的方式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