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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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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程式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判決有時候會出現一定的偏差,當事人如果對生效的案件判決不服,沒有特殊情況的,法律是保護當事人申訴的權利的,但刑事申訴的程式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申訴程式行使權力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麼刑事申訴有哪些流程呢?

一、 哪些人可以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二、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經過高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是已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三、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及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四、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案件的處理方式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五、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表示案件進入複查階段,經過複查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審立案,進入再審程式。

六、對於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是否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相關規定,刑事申訴的程式啟動前提是申訴人要有申訴的資格,而後才能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並且以此提交相應的申訴材料,對於材料缺失或錯誤的,法院會當場告知且不得因此拒絕當事人申訴,法院接受材料後會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