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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內容都有哪些?

交通違章 閱讀(2.61W)

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內容都有哪些?

一、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工作內容

(一)當事人申請。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申請書》。

(二)評估簡易程式適用性。海事管理機構應派員對當事船舶和事故現場採取勘視、檢查、測量、拍照、錄影等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初步確認事故經過和核實事故損失,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式。

(三)啟動簡易程式。如適用簡易程式,應書面告知啟動簡易程式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收集證據。適用簡易程式的小事故,海事調查人員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發生情況,並作相關記錄。當事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浮動設施及有關裝置、人員的證書影印件,相關文書、日誌、記錄簿影印件及電子助導航儀器、裝置相關記錄備份。

(五)製作結論書。詢問、記錄完畢,相關文書、證據備份後,海事調查人員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事故認定的證據。屬內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代替《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送達當事人。

二、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其他法條

《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第一條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第二條經事故各當事方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認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簡稱“小事故”),適用本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載客類、危險品運輸、國際航行船舶、外國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當事方在結案前對簡易程式適用性有異議的事故;

(三)發現船舶、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嚴重違章行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事故具有廣泛吸取教訓意義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小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頒佈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事調查人員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1人應持有海事調查官證書。

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比較適合處理一些案件簡單、清晰並不複雜的水上海事活動糾紛。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發現海事部門處理的過程當中存在一些違法的行為,應該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