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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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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流程所需要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有立案、管轄、迴避文書、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文書等。刑事案件的辦理,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個環節,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章進行選取、製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刑事案件的辦理,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個環節,以公安偵查階段為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規章進行選取、製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一)立案、管轄、迴避文書

1、受案登記表

2、受案回執

3、立案決定書

4、不予立案通知書

5、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6、指定管轄決定書

7、移送案件通知書

8、迴避/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

(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文書

9、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1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

11、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通知書

12、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三、強制措施文書

13、拘傳證

14、傳訊通知書

15、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16、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

17、取保候審保證書

18、收取保證金通知書

19、儲存證件清單

20、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1、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

22、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通知書

23、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

24、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26、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27、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28、拘留證

29、拘留通知書

30、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31、提請批准逮捕書

32、逮捕證

33、逮捕通知書

34、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35、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6、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

37、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8、計算/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39、入所健康檢查表

40、換押證

41、釋放通知書

42、釋放證明書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立案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這裡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偵查機關係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在日常中公民做出了違法法律的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造成影響,所以在發生了違法事件後,相關部門是一定會對其進行處罰的,司法機關會根據涉案內容和情節進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