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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郵寄送達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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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郵寄送達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訴訟文書郵寄送達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委託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經小編的介紹,關於“訴訟文書郵寄送達的法律規定”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郵寄送達的適用情形:受送達人同意此形式,送達的地址明確,且不存在其他特別送達規定。另外,受送達人應該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無論是收到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還是代為簽收的人,都應仔細核對資訊,尤其是姓名和簽收日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