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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文書具體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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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文書具體有哪些種類

一,刑事訴訟辯護文書具體有哪些種類

按製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以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按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範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一般程式操作在既定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但是存在不少的難度,畢竟只要自己的環節處理存在問題就會導致自己的訴訟效力大打折扣,但是一旦自己對於的事情的關心程度的過高進行專業人員的聘請,那麼就需要自己花費大量的時間以及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