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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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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刑事案件審理監督流程以及相關問題的程式法,我們都知道刑事案件的性質及社會危害性較其他犯罪來講要惡劣得多,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公開審判,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

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分為五個階段: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判決和宣判。這五個階段,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具體是什麼。

(一)開庭

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二)法庭調查

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

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五) 評議、判決和宣判

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中審判流程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事審判所遵循的公開審判原則和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同時又體現了法律的強制力,法律永遠都是我們威武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