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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司法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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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司法流程有哪些

刑事訴訟司法流程有哪些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刑事訴訟的問題需要自己合理的進行規劃,因為法律程式的操作需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留意,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存在不小的糾紛,因為受害人在不同的程式操作上的有著較大的差異,因此自己需要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