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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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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般對於判決書什麼時候下,需要看案件什麼時候審結。對於審結案件的期限,有兩種情形。

一、適用普通程式的刑事案件。

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從開庭到最後的判決,這個期限可以由法官來決定,但是要在法律固定的期限內。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進行審結,但對於重大複雜性的案件則可以延長兩個月審結,例如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理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即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的也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時限。如果審理的案件,行為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在得到上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後可以延長三個月宣判。

此外,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並在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將案件偵查終結的,在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或者決定後,則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滿足上述情形的案件是哪些?

1、案件發生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且屬於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到很多方面,涉及面廣,並且存在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另外,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還需要對審理期限延長的案件,則需要另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並獲得其批准。

二、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案件

而對於那些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十天,以受理之日開始計算;如果根據案情,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案件,那麼在審理期限上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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