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辦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開庭後多長時間下

辦案流程 閱讀(2.96W)

一、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開庭後多長時間下?

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開庭後多長時間下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是當庭宣告判決書的,當然之後也會把判決書送到罪犯手中,如果法院最終的判決是認定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法院的判決書,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