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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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