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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二審開庭後可以撤訴嗎?

刑事訴訟 閱讀(3.19W)

刑事抗訴二審開庭後可以撤訴嗎?

一、刑事抗訴二審開庭後可以撤訴嗎?

刑事抗訴二審開庭後是不可以撤訴的,這是由於此時檢察院的工作已經到了收尾的階段,為了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此時即使是原告也是不可以提出撤訴的請求的,對於在案件審理的其他階段,若是原告想要撤訴,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

高階人民檢察院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來抗訴後,高階法院裁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抗訴的法律效力只能引起再審,而不能影響到此後的再審審理程式。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是平等的,因此在再審中,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能是原告和被告,並不包括引起再審程式的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程式審理,原告、被告的訴訟權利與一審相同,原告有撤訴的權利。

二、公訴案件可以撤訴嗎

公訴案件,不可以撤訴。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公訴案件的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刑事抗訴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法院,受理此案件的是檢察院,只要此時並非是公訴型別的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前,都是可以撤訴的,但對於那些應開庭宣判的,原告若是想撤訴,檢察院也是不會受理的,並且此時原告存在故意戲弄司法機關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