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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刑事抗訴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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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刑事抗訴流程是什麼

一、二審刑事抗訴流程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抗訴的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其二審刑事抗訴的流程為: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事實上,整個抗訴的流程其實都是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法院之間要相互遞交傳送的一些法律性檔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本身並不具備抗訴的這種權利。現在刑事法庭的審判工作不僅要接受來自於全社會和輿論媒體的監督,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參與訴訟的過程中,也是要監督法院的審判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