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的嗎?

刑事訴訟 閱讀(6.98K)

一、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的嗎?

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的嗎?

不一定會的。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二審改判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改判機率不大。

1.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意思是二審就是終審,不可以再上訴。對於案件二審的改判機率有多大,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那麼二審改判的機率並不大。只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二審改判的機率才會大大提高。且如果對於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如果要上訴,一般二審法院會駁回其申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二審是否改判也是看情況的,如果是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之後延期,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應該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