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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二次開庭的注意事項 | 判決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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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關於民事訴訟二次開庭的注意事項,判決依據是什麼?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二審開庭與一審相同,但重點是上訴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

1、維持原判;

2、發回重審;

3、改判。

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其它發回的情況有:

1、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

2、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

3、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  

4、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改判適用下列:

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2、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由此可見,二審更注重當事人的答辯狀以及上述請求。若是要進行民事訴訟二次開庭,答辯狀是必不可少的!還有一點就是二審中涉及的證據問題。在一審中所用過的證據在二審中是不成立的,需要當事人提供新證據來支撐你的上訴要求,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在這個問題上犯錯,畢竟證據不足可能會造成上訴失敗的。當然,若大家需要律師的話,本站會為大家提供優秀的律師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