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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網路賭場收取賭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6K)

一、開設網路賭場收取賭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開設網路賭場收取賭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開設網路賭場收取賭資計算方法是會按實際的參與賭資和實際的違法所得來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是怎麼樣的?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設網路賭場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律規定,而且也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治安秩序,只要所存在的賭資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支按賭資的大小,以及還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