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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的規定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2.53W)

賭博其實一旦沾染的話就是一種精神鴉片,有一部分人員對於賭博的這種行為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小賭怡情,殊不知自己辛辛苦苦攢的錢都是在一次又一次的賭博的行為當中被揮霍浪費的,而且輸掉的人為了能夠湊齊賭博的資金,甚至不惜去搶劫犯罪,現在開設賭場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將主要的犯罪平臺轉移到了網路上。那麼,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的規定是什麼?

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的規定是什麼

一、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的規定是什麼?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1、設定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國小校附近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我國對於網路開設賭場的最嚴重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見其中有長達七年的時間差別,所以必須要結合網路上開設賭場造成的具體後果才能決定的,比如說網路上的賭場抽頭漁利已經累計達到了30萬元以上,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