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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設賭場主犯怎麼判

賭博在我國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賭博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賭博罪,而開設賭場是屬於犯罪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開設賭博罪,而在實踐中開設賭博罪是一般是屬於共同犯罪,會有主犯和從犯。
依據《刑法》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會依據犯罪的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這是屬於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所以開設賭場罪中的從犯是可以減輕處罰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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