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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設賭場罪網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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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設賭場罪網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現代社會,我國公民中有很多喜歡賭博之類的遊戲的,但他們可能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參與到賭博中去了或者他們非法開設賭場了,那麼非法開設賭場罪網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呢?刑法條例又有什麼規定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關於開設賭場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這些就是本站為您提供的關於非法開設賭場罪網路的司法解釋和刑法條文,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就屬於非法開設網路賭場罪了,開設賭場的話要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關於開設賭場罪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向我們的線上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