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1.06W)

現在是網際網路社會,一些不法分子將傳統的賭博搬到網上,通過開始賭博網站等形式斂財,這種行為明顯是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後,會交給檢察院起訴。那麼,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開賭場是明令禁止的,刑法上面的判罰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相關知識吧。

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賭博犯罪的的違法界限是怎樣的?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一般參賭群眾或其他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現在賭博的形式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在網上開賭場的不在少數。根據刑法規定,開設網路賭場罪的量刑分為兩個檔次,構成犯罪的,法院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賭資巨大,社會危害大的,最高判刑可以到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