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開網路賭場被抓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7.45K)

網路平臺從來都不是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藏匿地,利用網路存在虛擬性的這一缺點在網路上開設賭場的案例已經越來越多,可是話說再狡猾的狐狸也鬥不過好獵手,我國公安機關已經逐步的將開辦網路賭場的相關網路連結全部都關停了。並且相關責任人也因為開網路賭場被抓,等待這些人的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

開網路賭場被抓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開網路賭場被抓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號)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規定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此可見,開網路賭場被抓要結合網路賭場的具體規模和相應的非法所得等這些因素才能決定量刑時間的,目前我國對於開設賭場罪嚴重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國家有關部門在查處網路賭場的時候也真的是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大家千萬不要相信小賭怡情的這句話,賭癮都是一步步建立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