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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認罪伏法是指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2W)

一、在我國關於認罪伏法是指什麼

在我國關於認罪伏法是指什麼

認罪伏法是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過,任從法律的制裁。而第一種說法是說承認自己所犯得罪過,從內心中服從法律的制裁。

二、認罪

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並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節。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階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階層次;三個環節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並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認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認罪的必然認識結果;只有認罪服判,才可能進而領悟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神聖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認識和其實踐,遵守法律遂又是認罪服判的必然認識結果。三個環節在時間上繼起,在認識水平上遞進,最終通向刑罰感受能力。

三、認罪需要注意事項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願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式法。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自身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主動對犯罪案件進行承認的情況我們稱之為認罪。能及時對犯罪事實進行服法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其具體的量刑處置可以適當的減輕,這也是為了對於該類犯罪人員的一種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