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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競合犯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24K)

在我國關於競合犯是什麼意思

主要是因為我國的刑法中對於競合犯的規定還不是特別的完善,目前立法人員對競合犯的相關立法問題內部意見還不是特別的統一。並且,一般的案件民眾關注的都是非常表面化的一些現象,但工作人員對競合犯一直都有著非常謹慎的處理原則,況且,競合犯在生活中也是比較普遍的,個人覺得還是應該認識一下在我國關於競合犯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關於競合犯是什麼意思?

競合犯,又稱犯罪的競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織在一起。競合犯是由兩個以上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適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事實,發生評價範圍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種複雜犯罪形態,其基本特徵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實要素被數個刑法規範重複評價。與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共犯形態相比,競合犯呈現的是一種犯罪形態的微觀世界。

就競合犯的物質基礎而言,有的只有一個危害行為,有的則包括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就發生競合的原因而言,競合犯有的是由於危害行為的特殊性造成的,有的是由於立法中的規範交錯現象造成的。就數罪之間的競合程度而言,競合犯既有交叉關係,也有重合關係或包容關係。競合犯問題跨越犯罪論與刑罰論兩個領域,涉及行為單復確定、罪數判斷、刑法規範適用選擇等一系列問題,許多方面難以歸納出明確統一的處理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競合犯是形成“疑難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主觀特徵

是指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首先,必須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既可以是故意或過失的意圖,既可以是單一或概括的意圖。其次,該犯罪意圖支配或派生出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既可以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也可以包括一個犯罪故意和一個犯罪過失。

三、客觀特徵

1、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即受一個犯罪意圖支配的數個具體罪過,必須體現於一個危害社會行為之中。

2、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一般來說,這一個危害行為也同時直接作用於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物件。

四、法律特徵

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數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不同種的罪名。想象競合,從一重處斷原則。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斷原則(而非從一重處斷,即使特別法的處罰比普通法輕,也要按特別法處罰)。它們的區別:

1、法條競合一般是實施一個危害行為,一個罪過,一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想象競合一般是實施一個危害行為,數個罪過,幾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注意這是一般的情況)

2、法條競合是因為法律的交叉或包含規定;想象競合併沒有法條的這種關係。

3、法條競合的數罪有交叉或包含的關係;想象競合的數罪沒有這種關係。

4、法條競合適用特別法法優於普通法的處罰原則。

說到競合犯,因為目前我國刑法中競合犯是包括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的,但整體程度上來說都是因為他們所觸犯的罪名最起碼都是兩個以上的,但是這兩種以上的罪名在犯罪手段,犯罪事實,包括目的等方面都是存在著互相交融的這種關係的,例如,在故意殺人以後,因為害怕敗露所以把不小心看到的人也直接殺害了。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