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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質權人是什麼意思

抵押擔保 閱讀(3.14W)

其實在生活當中很多的交易如果達成的話,那麼在這個交易的過程當中就賦予了雙方一些特定的法律地位。就像是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質權人,很多人第一次聽到質權人的時候都是非常的陌生的。因為一般情況下,我們也並不會仔細的去研究在我國關於質權人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關於質權人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關於質權人是什麼意思?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質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指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佔有的股票、股份,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我國《民法典》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民法典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由此可見,質權人其實就是等同於能夠對債務方抵押的這些物品進行處置,拍賣以後得來的款項質權人是有權利優先享有的。但是質權人能夠處置這些物品的前提必須是債務方沒有及時償還能力,能夠成為質權人的,是因為在當初借款的時候有抵押物,如果沒有抵押物的存在的話。